主旨: 為減少COVID-19感染及降低疫情傳播,自本(110)年5月3日起,第一類至第三類接種對象之同住者納入公費COVID-19疫苗實施對象,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5月7日桃衛疾字第1100039387號函辦理。
三、 另針對AZ疫苗接種作業,接種單位自本年5月3日起無須以健保署API介接進行預約資格檢核,爰無需另編造該等人員名冊,請符合條件對象於接種時向接種單位說明屬於何類對象之同住者,由接種單位進行記錄,經醫師評估後執行疫苗接種,有關接種單位針對實施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請參考附件說明。
四、 請接種對象於完成疫苗接種後,應妥善保存接種紀錄,同時依接種單位預約時間完成2劑疫苗接種,以建立完整之免疫保護力。
七、 疫苗接種相關問題可撥打防疫專線192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