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098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0980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五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圖書審定時,應填具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圖書編輯計畫書。
二、教科圖書及教師手冊書稿。
三、申請英語文教科圖書審定者,其教科圖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圖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前項審定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圖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圖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領域課程架構下,除語文領域外,教科圖書不得分科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教科圖書之印製,依本部所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辦理。
四、封面除標明圖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國字注音,應以本部公告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依據。
七、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第十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間,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十五日,並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展延,申請人應於期間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
申請續審逾期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第十三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查通過之內容印製樣書,並檢送二套至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通過之書稿內容相符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領域、科目教科圖書,應俟前一冊審定執照發給後,始得核發後冊審定執照。
申請人於印製樣書時,發現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必要者,應即通知審定機關。
前項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不符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審定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停止印製不符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部分,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圖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套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教科圖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本部公告之事項;封面應印有「教育部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第十五條之一 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圖書之用。
第十七條 教科圖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
一、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得於教科圖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 初版之教科圖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圖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
三、第一學期教科圖書,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教科圖書,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圖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圖書修訂計畫書。
二、教科圖書及教師手冊修訂稿。
三、申請英語文教科圖書修訂者,其教科圖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圖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前項修訂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圖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七條第三款所定期間重新申請修訂。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復。
申復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復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套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