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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0-28 | 點閱數: 215

轉知公務人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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