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強化宣導「濕地保育法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11月6日府都設字第1090268901號函辦理。
二、濕地保育法104年2月2日施行,本府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及許厝港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分別於內政部106年11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70814433號函及107年9月9日台內營字第1060816181號函公告,但持續有民眾於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事違規堆置或變更地形地貌等行為,請協助強化濕地保育法及本府管轄範圍內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相關規定之宣導。另辦理相關計畫時,請先查明開發利用位址,如係涉重要濕地範圍,請依濕地保育法第20條、第25條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以免觸及法令處罰規定。
四、檢附重要濕地名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