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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3-05-04 | 點閱數: 124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4月17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29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53856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二)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 榮譽國民之家。

6、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 救護車。

三、 餘請貴校依本局112年4月17日桃教體字第1120034310號函(諒達)辦理。

四、 檢附旨揭公告1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新聞稿及疫情訊息>公告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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