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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8-18 | 點閱數: 94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訂定發布,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一案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8月8日部退三字第1125596232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配合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之發布施行,銓敘部請各人事機構配合事項如下:
(一)為協助確認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究應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或退撫儲金,請各機關人事人員協助初任公務人員填寫確認「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到職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檢核表」。
(二)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為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適用對象者,奉准育嬰留職停薪者:
1、請協助向當事人說明並填具選擇書,以決定是否繼續提繳或停止提繳退撫儲金,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2、選擇繼續提繳者,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提繳或遞延3年按月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相關繳納之程序請依來函規定辦理,如提繳方式變更,當事人應請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3、如於遞延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尚未繳清前調職,則由核准其留職停薪之機關通知新調任之服務機關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4、依法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儲金費用者,仍得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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