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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9-15 | 人氣:89

有關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相關規範,請同仁詳閱知悉,如有兼職兼課應經學校同意或備查情形,請填寫附件兼職申請書。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 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次查「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本府112年8月31日府法濟字第1120241303 號令發布,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理教師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兼任行政職務,基於權責衡平,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仍應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規範,另本市市立、復興區立及市立各級學校附設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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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20090430_print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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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平鎮區新榮國民小學教師兼職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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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2-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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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76735100E_1120090430_ATTACH1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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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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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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