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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2-13 | 點閱數: 68

轉知行政院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 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同仁如有相關專業證照請務必告知人事室,並將填寫「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
三、告知書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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