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 『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開始申請至113/09/20(五)截止!
請領注意事項如下,請申請人詳閱知悉:
一、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8千元以下之退休人員。
二、申請期限:113年9月20日(星期五)以前填具申請表1份(如附件)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二)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單據;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民國113年01月起調整為27,470 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本校申請人請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等)。
五、自113年2月起(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 (1)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3.5萬元/年(1學期1.75萬元) (2)高中全免學費等措施 ;此「教育部方案」與「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只能「擇一」辦理學雜費補助。
★重要★ 欲申請就讀「私立大學(專)」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請收到貴子女註冊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扣除 「定額減免學雜費」17,500元(每學期),如有請連繫子女就讀學校申請更改繳費單,或 將拉近方案1.75萬元繳回子女就讀學校(拿取繳還證明),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至人事室存檔,以利備查,有重複請領者,依規定辦理相關追繳事宜(詳見行政院人事總處113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1412號書函)。
六、教育部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以下簡稱助學系統)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名單給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 。
七、其餘請詳閱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