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重點摘要如下,:
(一) 為明定赴香港或澳門之方式,爰修正注意事項第1點赴港澳方式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 為避免遭遇風險,爰增訂注意事項第3點(五)建議勿攜帶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物品,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亦建議勿存放相關之資料。
(三) 為提供必要協助,爰修正注意事項第3點(七)2、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
(四) 為確保人身安全,爰增訂注意事項第4點(二)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
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爰重申同仁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一併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並將登錄影本上傳至差勤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