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3年8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357309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釐定如下:
(一) 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7.22%。
(二) 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8.89%。
(三) 「適用全額年金者(35 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及「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3種費率經公保第9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與現行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本次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