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05259號函辦理。
二、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4學期且現職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進修機會。
三、 復依據「師資培育法」第8之1條第1項規定及教育部109年2月17日師資培育審議會第105次會議審議通過,最近5年內(報名截止時間往前推算5年)曾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從事原住民族語文教學工作累計滿6學期且現職之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