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188328號函辦理。
二、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推薦方式說明如下:
(一) 由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提出推薦。
(二) 參加評選人員應填具推薦表(詳如附件),請按照填表說明以規定格式填寫。
(四) 上傳表件如下:
1、 推薦表PDF檔:經學校人事及推薦單位主管核章後,掃描成PDF檔。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以免影響受薦人員權益。
2、 推薦表WORD檔。
3、 佐證資料:請掃描成PDF檔(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不超過25MB,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4、 照片3張: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貼」1張(檔案大小800KB至4MB)及「與學生互動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檔案大小3MB至8MB)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JPG檔,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上傳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請受薦人員依照片使用途徑提供適當照片,並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