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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7-23 | 點閱數: 113

有關擔任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本市選務工作人員相關補假事項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4716日桃選一字第1143150277號函辦理。

二、旨揭罷免案及公民投票經分別定於114726823日舉行投票,有關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者,准予補假1天。

三、擔任本市選務工作人員並參加選務工作人員講習者,請所屬機關同意均以公假登記為原則。若因業務期程或各區公所講習時間安排等因素選擇參加星期六、日(或平日晚上)之場次,可補休半日並於2年內補休完畢。

四、擔任本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於投票前一日至公所點領罷免票或公投票及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期間,請所屬機關同意准予公假。

五、檢附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來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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