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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30 | 點閱數: 78

依據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同仁如有相關年資,請於1141010日前主動告知人事室,俾便辦理採計年資提敘事宜。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922日臺教人()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該部114514日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令釋發布時在職教師,如具前述年資,應於114922日函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1145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另教育部114616日書函與前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該部114922日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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