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 業經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 110000735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 規則)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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